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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6-06-25

配合都更危老容獎 住宅性能評估期限放寬至2年

配合都更危老容獎 住宅性能評估期限放寬至2年

內政部預告修正《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》,將新建住宅性能評估查核確認期限,由現行領得使用執照後3個月內,放寬至2年內,以配合都更及危老容積獎勵相關規定,避免實務執行產生認定爭議。

現行規定下,起造人若先申請新建住宅性能初步評估,須在取得使用執照後3個月內,向原評估機構申請查核確認。不過,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》及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》均規定,申請人可於領得使用執照後2年內取得相關標章或通過評估,兩者期限並不一致。

內政部表示,此次修法將住宅性能評估查核確認期限統一調整為領得使用執照後2年內辦理,讓法規適用更加一致,降低實務執行時因期限認定不同而產生爭議。

內政部也強調,本次修正僅調整住宅性能評估程序期限,涉及都更或危老容積獎勵案件者,仍須依各該容積獎勵規定,在領得使用執照後2年內取得相關標章或通過評估,相關要求並未改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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