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(一)台灣位於地震發生高危險地區,為因應未來可能之災害風險,促使結構安全堪虞之「危險」、「老舊」建築物加速重建,以維護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;另為提供政策誘因,放寬部分法令限制,以協助上開建築物之加速重建,使目前已完成整合之建築物所有權人,得依以較簡易之程序,快速完成重建;並促進尚未完成整合者,得依各項獎勵誘因,加速整合完成重建。
這就是「危老」重建的基本概念,法源為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》(以下簡稱「危老條例」)。
(二)簡單來說,舉凡「危險」、「老舊」的「合法建築物」,只要符合以下要件(註1),即可依據「危老條例」,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,在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下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,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,進行重建:
1.都市計畫範圍內;
2.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為具有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及紀念價值;
3.且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1)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、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、逕予強制拆除,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。(2)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。
(3)屋齡三十年以上,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,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。
(三)另外,政府為鼓勵「危險」、「老舊」的「合法建築物」進行重建,也釋出多項優惠,讓符合資格者在申請重建的同時,可以享有容積獎勵、放寬「建蔽率」及高度管制與稅賦減免、優惠貸款、法令諮詢、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及資金補助等諸多優惠。這些優惠的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,相關主管機關也陸續建置並逐步落實。
(四)須注意者,實務上見解認為,「危老條例」係規範都市計畫範圍內危老建築物之重建,而以都市計畫中所為之土地使用強度管制之放寬為誘因,希冀改善居住環境,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,可知「危老重建」係屬於都市計畫體系中的制度及開發手段,在適用上自應遵循都市計畫體系的基本價值及指導原則。
因此,所謂「都市計畫範圍內」,仍應符合《都市計畫法》所規範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,包括使用區之劃定及使用強度等規定。
(本文轉載自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121591/9483179 僅作學術交流分享使用,旨在增進群眾對都市更新知識之理解,非商業營利使用。)